一、受理范围
1.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。
2.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。
3.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。
二、注意事项
1.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,不予受理。
2.依照有关规定,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,不予受理。
3.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,不予受理。
三、举报要求
1.提倡实名举报(请填写真实姓名、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),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、优先处置、给予答复。
2.根据“分级负责”原则,应按照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和级别,选择相应部门进行举报。
3.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在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、控告、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;接受调查、询问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;如有诬陷、制造假证行为,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。